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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主體
民航管理部門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航空障礙燈的設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他們依據相關法規和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進行審查,確保其按照要求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例如,在建筑物建設審批階段,要求建設單位提供航空障礙燈的設置方案和檢測報告,審核通過后方可施工。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
這些部門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機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空,他們會協同民航管理部門,對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構筑物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的情況進行監督。例如,公安部門在日常巡邏或應急救援工作中,發現航空障礙燈異常情況會及時反饋給相關管理部門。
監督管理措施
定期檢查
管理部門會定期對設置航空障礙燈的場所進行檢查,包括檢查航空障礙燈的安裝位置、發光強度、閃爍頻率等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對于新建建筑物,在竣工驗收時會重點檢查航空障礙燈的設置情況。例如,檢查高于 150 米的超高物體是否在其頂端設置高光強 A 型障礙燈,并且中、高光強障礙燈是否配合使用得當。
檢測報告審查
要求航空障礙燈的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提供民航局認可的檢測機構所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確保使用的航空障礙燈質量合格,能夠滿足飛行安全的要求。
建立檔案管理
對每個設置航空障礙燈的場所建立檔案,記錄其建設時間、航空障礙燈的型號、檢測報告情況、維護記錄等信息。便于對航空障礙燈的全生命周期進行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潛在問題。
違規處理
責令整改
對于不符合法規和標準要求設置航空障礙燈的單位或個人,管理部門會責令其限期整改。例如,若發現航空障礙燈發光強度不足或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整和修復。
行政處罰
對于拒不整改或多次違規的單位或個人,管理部門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責令停止使用等措施。以確保航空障礙燈法規得到嚴格執行,保障飛行安全。
公眾監督與反饋機制
鼓勵公眾對航空障礙燈的異常情況進行監督和反饋。管理部門設立舉報電話或網絡平臺,接受公眾的舉報和建議。對于公眾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公眾,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監督管理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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