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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對安裝必要性的規定
航空障礙燈的安裝與否,主要取決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高度、位置以及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各國民航法規的規定,通常以下情況需要安裝航空障礙燈:
高度要求:對于固定物體,如建筑物、煙囪、電視塔、高壓輸電線鐵塔等,其高出地面或水面45米以上(部分國家和地區規定不同)的部分,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對于移動物體,如吊車、起重機等,當其作業高度超過周圍障礙物300米范圍內最高點時,也需要安裝航空障礙燈。
地理位置:位于機場凈空保護區、飛行訓練區、航線附近、直升機場周邊等對飛行安全有直接影響的區域內的障礙物,無論高度是否達到上述標準,通常都要求安裝航空障礙燈。
特殊性質:對于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涉及公共安全或對航空活動有特別影響的設施,如核電站、大型體育場館、跨江跨海大橋等,即使高度未達標準,也可能要求安裝航空障礙燈。
法規要求:各國及地區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制定更為具體的航空障礙燈安裝規定。在進行建筑物規劃、設計與施工時,應遵循當地法規要求,確保合規安裝航空障礙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產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定,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民航局最新的文件要求,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必須有中國民航局機場司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安裝過程中的法規遵循要點
安裝方式與布局
安裝方式:航空障礙燈可以采用直立式(適合磚質或水泥建筑的頂部)、側立式(建筑物側墻)、夾板式(鋼架或鐵塔)和抱箍式(圓柱體表面,雙燈配置)。選用優質支架,如東莞西南科技提供的304不銹鋼支架,確保安裝的可靠性。
角度與布局:選擇合適的發光角度,確保障礙燈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例如水平方向45米間隔設置,建筑頂端和不同高度設置不同強度的障礙燈以滿足視覺需求。同時要確保航空障礙燈的光線方向正確,避免對地面居民造成光污染,也要使光線能夠覆蓋到可能影響飛行路線的所有方向。
位置與高度匹配
位置選擇:航空障礙燈應安裝在構筑物的最頂端或接近頂端的位置,確保燈光覆蓋構筑物的最高點及邊緣輪廓,同時考慮周圍環境的影響,避免燈光相互干擾或被遮擋。對于煙囪這類高溫環境,推薦在頂部1.5至3米的范圍內安裝,以避免熱氣對燈具的損害。
安裝高度與亮度匹配:根據構筑物的高度,選用相應光強級別的障礙燈。低、中、高光強障礙燈的使用高度界限明確,需按照規定執行,以保證飛行員在不同飛行高度都能清晰看到障礙燈。低光強障礙燈通常為紅色閃光或常明,有效光強為32.5cd;中光強障礙燈為白色閃光,有效光強在2000至20000cd之間;而高光強障礙燈也是白色閃光,應用于超過150米的超高層建筑,其光強和頻率設計需符合更嚴格的規范,以確保在遠距離和復雜氣象條件下仍能被清晰識別。
穩定性與耐用性
安裝面需平整、穩固,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承載燈具的重量和抵抗惡劣天氣。燈具本身也應具備防水、防塵、耐腐蝕等特性,確保在各種氣候條件下長期穩定運行。
后續維護與管理的法規要求
定期檢查
雖然航空障礙燈設計為低維護,但定期的檢查仍然必不可少,包括檢查太陽能板清潔度、電池性能、燈具損壞情況等,確保系統始終處于最佳工作狀態。
智能監控
有條件的可以配備智能監控系統,實時監測燈具的工作狀態,包括亮度、閃光頻率等關鍵參數,并在出現異常時及時發出警報,以便及時處理,保證航空障礙燈正常發光,清晰標識障礙物高度和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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